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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Âà¿ý][verb] Ãö©ó¶°·|¹CŠæªk­×¥¿ªºŽXÂIºÃž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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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8 07:30: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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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oafer (旅人) 看板: camduck
標題: [verb] 關於集會遊行法修正的幾點疑義
時間: Sat Nov 8 01:44:07 2008


各位好,我是週五下午代表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發言的律師。由於此次活動一大重點在
於修正集會遊行法,面對社會諸多疑問,我想藉此一一與大家討論。

首先是關於集會遊行的定義問題。

很多人都認為,和平、理性的集會是我們想追求的,但是集會遊行這件事其實本身就
需要「喧囂」、「鼓譟」,原因在於,選擇上街頭所代表的,就是已經無法藉由選票
、政治協商,甚至上電視、報紙投書得以解決。簡單來說,上街頭其實是社會弱勢所
唯一享有的權利(無權力者沒機會獲得鏡頭、無學歷者甚至無法以文字表達意見)。
若不允許弱勢者有效表達意見,就不是集會遊行的本意。而不幸的,現行的集會遊行
法在制度設計下,讓有權勢的人才能集會遊行,偏離了原本我們對他的想像。

其次是關於許可制的問題,若改為報備制,且廢除刑罰、解散命令,究竟會對社會造
成多大影響?

多數人擔心無法控制集會,但我國對於人民行車自由的管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經足以保護一般民眾的交通安全,而對於因集會遊行所可能
產生的犯罪行為,現行刑法也有處罰規定。簡單來說,放大集會遊行的限制,並不必
然使治安發生問題。

那麼,現行法的問題究竟在哪裡?

許可制最大的問題有二,一是不分青紅皂白的要求集會遊行者必須事先申請,大至萬
人遊行,小至十人請願,影響交通程度不同,都必須申請許可,事實上就是推定了「
集會者必動亂」,但翻閱資料,可發現的是,於今年暑假聲援泰北孤軍的抗議活動,
並沒有任何的動亂,有的只是無限的悲痛,可知道此種推定有其問題存在。第二個問
題是,許可制本身暗示著集會遊行是「主政者」的「恩賜」,即便今天申請100件許可
,通過99件,也不代表政府的寬容,我們該質疑的是,那沒有過的一件,究竟是暴力
,還是只是與主政者心態的不相符。去年修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已經證明了原
先「管制」的法律,可以變成「保護」的法律,我們衷心希望,集會遊行法也可以往
這個方向推進。

週五在會場發放集會遊行法本文與修正條文,最主要的就是為了證明民間團體有備而
來。除此之外,尚有國民黨朱鳳芝、劉盛良等立委所提案的修正草案,事實上便與
2006年時為台聯黨立委的賴幸媛主委為同一草案,也是所謂的民間版。但該草案自提
案迄今還是在一讀階段,已經與20年前為立委的謝長廷先生、2008年馬英九總統的選
舉政見開始背離。草案不是不可能通過,但需要立法委員、行政院(警政署強烈反對
該草案)的通力合作,才有修法的機會。

於法案還躺在立法院一讀時,正是我們一同思考辯論之時,若能夠形成共識,就算是
以公民投票進行,也有可能修正。

誠摯的希望大家能夠提供意見,證明我們不是只會反對,而能拿出具體對策!

目前集盟的四大修正方向:
1. 廢除許可制
2. 廢除禁制區
3. 廢除行政刑罰
4. 廢除解散命令

感謝followme 所提供的立法院草案:http://0rz.tw/6a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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ŒwÃs
2008-11-08 08:55: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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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回頭檢視集會遊行的本質及其影響

集會遊行本質上真的只是如前文所述,是弱者表達意見的唯一管道嗎?

其實不盡然。集會遊行是藉由群眾的力量 於某特定時間地點對外表達訴求的一種方式。
其行為人不一定非得是弱勢族群。君不見歷次總統大選,藍綠兩方皆動員大批人力,進
行政治宣傳,以遂行其當選目的?

難道國民黨或民進黨弱勢了?

集會遊行除了是弱者發聲的管道,更有可能是強者訴求認同的工具。在討論集會遊行時
絕對不能忘記這點。畢竟,過度的簡化集會遊行的意涵,必然的會錯誤的評估集會遊行
案件的複雜性。

而前文所謂"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在制度設計下,讓有權勢的人才能集會遊行,偏離了原
本我們對他的想像。"這一段文字,更是天外飛來一頂好高的帽子,從頭到尾沒告訴我
們究竟集會遊行法制度設己哪利造成這樣的結果了?前文不也說了"今年暑假聲援泰北
孤軍的抗議活動,並沒有任何的動亂,有的只是無限的悲痛",難道聲援泰北孤軍的人
是所謂有權勢的人嗎?顯然不是吧。

接著討論集會遊行本身對於其他群眾的影響。

集會遊行固然是人的基本人權(原權)。但必須注意的是,當集會遊行活動發生是,因為舉
行場域的關係必然會影響其他民眾自由移動的權利,而居住遷徙等自由,不也是基本人權
嗎?更不用提集會遊行活動可能帶來的居住品質破壞、影響商家營業等等影響,這在在都
是其他人所應該被國家所保障的權益啊。

那麼,就讓我們來檢視前文所說的制度改變吧。

首先針對前文所認為的許可制兩大問題:1.許可制推定"集會者必動亂" 2.這是暗示了主
事者的恩賜,而沒有通過的,究竟是不符主政所好,還是暴力?

許可制真的推定即會者必動亂嗎?又或者,退一萬步言,是這般推定又如何?

前面已經提到,集會遊行對於其他非參予人員的自由與權利影響甚大,依據憲法第二十
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一個會妨礙他人自由、影響社會秩
序的活動,主管機關當然有義務要求他符合一定的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影響社會秩序
的條件來施行吧。否則政府至其他人民的權益於何地?採行許可制,正是表彰了對於人民
權益的全盤尊重,與推定必然動亂沒有關係。

二、集會遊行法並不是一部刑法,所謂無罪推定乃是刑法上對於被告的保護措施,不一定
需要適用於全部的法律。否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部也推定了公務員可能貪污,要不要廢
除?我們對於大陸人士來台的種種限制,不也推定了他們可能刺探國家機密,影響國家安
全?那相關的法條依照前文邏輯,不也應廢除?

接下來針對前文認為的第二大問題。

集會遊行法第九條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
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
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
四、預定參加人數。
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
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圖。

由前述條文可以發現,所謂申請許可的條件與內容,除了"集會遊行之目的"一項外全部不
涉及所謂意識形態問題。相反的,他規範的,是集會遊行本身是否能夠自己控制狀況?會
對周遭環境帶來多少影響?等等,無非就是在藉此保障一般人的權利與自由。當然,我們
也能認同對於集會遊行之目的這個審查條件的確是應該廢除。但除此一向外,並無意識審
查之問題。這樣保障他人權利的做法,究竟為什麼代表這"恩賜",真的不懂。

而前文所題的所有的問題,即便我們都假設他成立好了,他充其量也只是論證了許可制有
問題這件事,對於所謂廢除解散命令權全無著墨,根本找不到廢除的原因。我們實在很好
其,前文要廢除解散命令權。

但我們還是假裝有好了,繼續看看如果廢除許可制可採報備制,而警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又
被撥奪行政罰鍰、解散命令權的狀況究竟會變成如何。

且看近幾年來的集會遊行。無論主辦單位如何強力防範、規勸,暴力案件仍然時有可聞。
從藍綠景選動員、紅衫軍倒扁到最近的民進黨圍成行動,不也都出現過脫序行為嗎?

而這還是再有先行通過安全性的審查許可,有行政處罰限制、有解散命令令全的狀況下所
發生的狀況。

拿掉這些限制,且讓我們思考這個情形。

台灣的A團體因不滿政府施政,認為罔顧人民權益,號召民眾上街抗議。然而因為沒有事先
的安全性審查,A團體對於遊行的路線、秩序的維護等等的處理都付之闕如。

遊行當天,群情激憤。

A團體根本因為毫無準備而無力進行秩序的維護。拆拒馬、丟汽油彈等脫序行為一發不可收
拾。場面凌亂失序。

而警方此時又不能明確的警告遊行失序,給予警告、制止或解散。無法在情況未嚴重時即
時介入,只能在情況完全失控後以警察權相繩,最終只會加深衝突的強度與牽連的範圍,
百害而無一利。

綜上所述,雖然集遊法確有小幅修正的需要。但所謂廢許可改報備、取消解散命令權等
議題,實在是因為論述不清無法認同。

如果轉文的人意圖藉此號召成大學生支持其行動,還需要多多加油。


生科九九 王德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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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張儀與蘇秦以辯論與說服開啟了大一統的朝代古羅馬時代辯論成為法庭判決認
定的準則三國時長江畔諸葛亮舌戰東吳群雄奠定天下三分之勢文藝復興時辯論成為西方大
學必修科目十五世紀初牛津和劍橋大學舉行史上首次辯論大賽西元一八五八年林肯用一場
辯論奠定了勝選基礎民國六零年代馬英九和趙少康當年在辯論場上初遇民國八零年代台灣
重大選舉首次舉辦政策辯論民國九零年代一場大學生辯論比賽決定了兩稅合一的制度....
你,想不想成為下一個? editor:unrulyfire  滔滔社 夢大debate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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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eavencrow:推薦這篇文章 凡是不能只看一面 也不能看別人什麼好 11/08
→ intron:剛剛不小心露看第三十一條有刑事追訴 11/08
→ heavencrow:就想直接移植 要想想看是不適合 11/08
→ mislanda:改報備制警察一樣可以在現場 一有不法馬上抓 11/08
→ intron:31條說 如果強迫 脅迫妨害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 11/08
→ mislanda:也可以事後追究責任 但你不能預設一定會有不法發生 11/08
Mine is now!
2008-11-08 09:04:57 UTC
Permalink
恕刪


原文內有這麼一段



多數人擔心無法控制集會,但我國對於人民行車自由的管理,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經足以保護一般民眾的交通安全,而對於因集會遊行所可能
產生的犯罪行為,現行刑法也有處罰規定。簡單來說,放大集會遊行的限制,並不必
然使治安發生問題。





然後我要澄清一下我的用意

我只是看到之前有不少同學對這次靜坐有些不了解的地方

所以轉文過來 希望能夠回答一些疑惑

並不是說要各位一起參與靜坐

如果說各位對集遊法有更好的想法

或想出其他表達意見的有效方式

那當然沒什麼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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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ron:恩 恩 這種公共事務本來就是我們應該關心的~ 11/08
ŒwÃs
2008-11-08 09:03:23 UTC
Permalink
→ mislanda:改報備制警察一樣可以在現場 一有不法馬上抓 11/08
一樣可以馬上抓,但如果這件事可以透過要求舉辦方維持秩序而避免,何必浪費社會資源?

→ mislanda:也可以事後追究責任 但你不能預設一定會有不法發生 11/08

問題來了,我前面已經說過集會遊行會嚴重影響其他人的自由與權利。對於這樣的行為,
那些不參加的人應該可以合理要求舉辦方積極舉證告訴大家我不會影響你你的權益。

這不是在預設不法會不會發生。而是我們從邏輯上認為這件事情有很高的風險且在實踐層
面上台灣的集會遊行發生這個風險的機會很高,因此有必要加以防範。

就像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條例一樣,我們不是認為公務人員一定會貪污,只是認為有風險存
在,所以才會要求他們申報財產不是嗎?不然照您的邏輯這個法案是不是該一併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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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張儀與蘇秦以辯論與說服開啟了大一統的朝代古羅馬時代辯論成為法庭判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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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tron:生科九九 王德瀛 11/08
µL€ß
2008-11-08 09:35:50 UTC
Permalink
推文麻煩 回文說好了

你可以規定集會遊行的區域
可以明定禁止、解散的條件
在場可以有警察監控 出問題馬上抓人
沒有人會說什麼 也沒立場說什麼
(鴨子你看到了嗎)

但是預設集會遊行"必然"發生事情 根本就是侵害人民的自由
這等於是說
你集會遊行的自由要我們給才有
我們(政府)不准你就不可以遊行
也就是說
只要政府"懷疑"就可以剝奪你的自由

西方許多國家也都是報備制(別跟我說國情不同喔 中國常用的老梗了)


參考一下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5.htm

企管99林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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ŒwÃs
2008-11-08 09:53:28 UTC
Permalink
作者: mislanda (無心) 看板: student
標題: Re: [轉錄][verb] 關於集會遊行法修正的幾點疑義
時間: Sat Nov 8 17:35:50 2008
推文麻煩 回文說好了
你可以規定集會遊行的區域
可以明定禁止、解散的條件
在場可以有警察監控 出問題馬上抓人
沒有人會說什麼 也沒立場說什麼
(鴨子你看到了嗎)
同意 在改不改制度下完全一樣
但是預設集會遊行"必然"發生事情 根本就是侵害人民的自由
我從頭到尾想說的事情都是"這根本不是預設他會不會發生事情"
原因在於集會遊行的高度外部性(不確定這個專有名詞用詞經不精準 意思應該差不多)
他在幾乎所有的狀況下都會去影響、干預別人的自由與權利
因此需要要求發起方在事前做好規劃
這等於是說
你集會遊行的自由要我們給才有
我們(政府)不准你就不可以遊行
請注意 需要申請的是室外集會遊行喔
也就是在影響別人的狀況下才需要申請
本來自由就沒有被絕對標舉跟上綱這件事
任何一種自由 必然要跟其他的自由相互調和
例如這裡的意見表達自由與遷徙通行自由 等等
也就是說
只要政府"懷疑"就可以剝奪你的自由
我說過了 該規範的是有沒有做好準備
這其中必然有些標準在
不會有"懷疑"這件事
西方許多國家也都是報備制(別跟我說國情不同喔 中國常用的老梗了)
這又是個迷思
不是國外的制度就必然要全抄
重點是要看台灣有沒有這個需要
貌似是黑格爾的一位歐洲思想家說過
任何法律不可能自外於傳統存在(語意相同 但論述文字或有出入 背書不周 見諒)
就是這個道理
不然我們要不要學USA採選舉人團只選總統?
還是乾脆跟UK一樣君主立憲?
或是跟Camada一樣開放大麻?
還是學伊斯蘭教國家以教領政
外國的月亮不見的比較圓
請論述 為和台灣應採報備制
而不是"別人也這樣啊"

這像不像小學生跟媽媽要糖吃時說 我同學也都有 我沒什麼不行?
參考一下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5.htm
企管99林健成
生科九九 王德瀛
還有 這件事是不是轉去LoveTaiwan版討論比較恰當?
似乎不該這樣占用學生會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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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張儀與蘇秦以辯論與說服開啟了大一統的朝代古羅馬時代辯論成為法庭判決認
定的準則三國時長江畔諸葛亮舌戰東吳群雄奠定天下三分之勢文藝復興時辯論成為西方大
學必修科目十五世紀初牛津和劍橋大學舉行史上首次辯論大賽西元一八五八年林肯用一場
辯論奠定了勝選基礎民國六零年代馬英九和趙少康當年在辯論場上初遇民國八零年代台灣
重大選舉首次舉辦政策辯論民國九零年代一場大學生辯論比賽決定了兩稅合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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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sonics
2008-11-08 10:05:40 UTC
Permalink
※ 引述《mislanda (無心)》之銘言:
Post by µL€ß
推文麻煩 回文說好了
你可以規定集會遊行的區域
可以明定禁止、解散的條件
在場可以有警察監控 出問題馬上抓人
沒有人會說什麼 也沒立場說什麼
(鴨子你看到了嗎)
但是預設集會遊行"必然"發生事情 根本就是侵害人民的自由
這等於是說
你集會遊行的自由要我們給才有
我們(政府)不准你就不可以遊行
也就是說
只要政府"懷疑"就可以剝奪你的自由
法規明確規定出在何種情況下政府才可以行使不許可權
參看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
(之前就是因為前三款太過於自由心證 被大法官視為無效)

所以根本就不是你講的"你集會遊行的自由要我們(政府)給才有"
而是"政府依照民代所定出來的法條來行使不許可權"
所依照之法規也是民意選出來的代表制定的

如果你認為主管機關不許可的理由無理 一樣可行使訴願等方法上訴


這一套方法如果用憲法"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條章來解釋
除了重大事故導致無法在兩日內申請的問題外(也就是十一條第六款在時間上的問題)
我覺得沒有你講的"政府"懷疑"就可以剝奪你的自由" 這麼誇張
Post by µL€ß
西方許多國家也都是報備制(別跟我說國情不同喔 中國常用的老梗了)
參考一下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5.htm
你要說的話我還是認為國情不同
畢竟中華民國在很多方面以及會碰到的困境 跟外國是不甚相同的

舉個例好了
西方先進國家警察在驅離暴動人民時都毫不手軟
台灣警方有這勇氣 不怕被人權團體垢病嗎?
到時候事後再來驅散 有辦法像國外警方一樣嗎?

電機98 姚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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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220.132.0.118 
·¬»R
2008-11-08 10:24: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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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沒有生科系代的好脾氣

當年高中辯論賽我也是一路把人家罵下台的

※ 引述《mislanda (無心)》之銘言:
Post by µL€ß
推文麻煩 回文說好了
你可以規定集會遊行的區域
可以明定禁止、解散的條件
在場可以有警察監控 出問題馬上抓人
沒有人會說什麼 也沒立場說什麼
(鴨子你看到了嗎)
看到了 你說的都對

就跟English說 我們遊行有申請差不多

去圓山打人的 去京華打人的都不在範圍內

所以 我們不用負責 然後再看那兩邊

立刻有人跳出來說 警察打人

我們是要去圓山吃飯 喝下午茶

今天法律不管怎麼規定 重點在人

你這樣規定 如果出問題抓人

難保不會再度上演 你自己看看

那麼多打架衝突的地方 都是申請區嗎?

如果今天申請遊行的人不能約束好自己人

法律怎麼規定都沒有用

你有魄力 要這樣改 你就要有魄力讓維安的警察有絕對權利

再來 今天的情況跟你說的差在哪裡

他們一樣是有申請 有明定解散範圍 有明定時間

結果 因為馬陳會提前 遊行隊伍開始衝撞拒馬(範圍?)

然後 過了解散時間 依然在那邊與警方對峙(時間)

這時候 English出來說 我們遊行已經結束了







自己好好想想 今天的遊行方式 跟你說的 差異點在哪裡

最大差別只是警方在依法無據下執法過當 所以被罵

如果在警方有絕對權力 對過份超出遊行範疇之人行懲戒之權

那你應該又會說是白色恐怖了

你在其他時候 講這些論點 我們可以慢慢討論辯論的空間

在1106完 輝這些事 就不用談了 你眼前就是最不良示範
Post by µL€ß
但是預設集會遊行"必然"發生事情 根本就是侵害人民的自由
這等於是說
你集會遊行的自由要我們給才有
我們(政府)不准你就不可以遊行
也就是說
只要政府"懷疑"就可以剝奪你的自由
西方許多國家也都是報備制(別跟我說國情不同喔 中國常用的老梗了)
參考一下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5.htm
企管99林健成
嗯這種東西 你可跟德瀛討論 我高中畢業後就對這種辯論沒有太大熱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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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y~

Here is SHIT board .

Please say something SHIT ok??? Fuck = =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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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khgduck: 補上 工科99 高嘉駿 11/08
→ awhat:我認為兩邊發生的事沒有相關性 不可混為一談 11/08
ŒwÃs
2008-11-08 21:39:24 UTC
Permalink
→ mislanda:申請者事前的規範有用嗎? 11/08
→ mislanda:所有的集會遊行都會說自己是和平的 路線會照預定的走 11/08
→ mislanda:有人也說了 暴民亂入你怎麼辦? 申不申請有差嗎 11/08
→ mislanda:申請了暴力事件就會比較少? 民眾受影響比較小? 11/08
→ mislanda:你不認為應該是在警察的執法上加強嗎 11/08
→ mislanda:更嚴厲取締非法 但不能騷擾任何合法的人 11/08
好吧 一一來檢視同學您的邏輯
您說
事前規範有用嗎?還不是會有暴力?還不是有人會亂入?還不是會亂走?
您這個邏輯其實不就跟下面這個例子一樣?
規範槍枝有用嗎?還不一堆槍槍擊案?一堆私槍?
所以..我們就要廢除敲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摟?
您真的相信 在有規範的狀況下已經有這麼多如您自己說的 失序狀況
拿掉規範...真的不會比較差? 不會更加混亂?
你能想像一個沒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台灣 槍擊案件會發生的比今天還要少?
只能說 您的想法真特別

喔 您又提到了加強執法
從來沒有人反對啊
本來警方就應該嚴格執法不是嗎?
問題這跟遊行發起者事前有沒有基本的安全準備有關係嗎?
貌似是沒有欸

生科九九 王德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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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戰國時張儀與蘇秦以辯論與說服開啟了大一統的朝代古羅馬時代辯論成為法庭判決認
定的準則三國時長江畔諸葛亮舌戰東吳群雄奠定天下三分之勢文藝復興時辯論成為西方大
學必修科目十五世紀初牛津和劍橋大學舉行史上首次辯論大賽西元一八五八年林肯用一場
辯論奠定了勝選基礎民國六零年代馬英九和趙少康當年在辯論場上初遇民國八零年代台灣
重大選舉首次舉辦政策辯論民國九零年代一場大學生辯論比賽決定了兩稅合一的制度....
你,想不想成為下一個? editor:unrulyfire  滔滔社 夢大debate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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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59.104.252.195 
ŒwÃs
2008-11-09 03:13:1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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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59.104.252.195 
→ mislanda:沒弄清楚重點嗎 申請的人一定都說自己有做好規範阿 11/09
→ mislanda:一定都說我準備的很好嘛 一定都說安全沒問題阿 11/09
→ mislanda:只不過是做做表面功夫誰知道 11/09
→ mislanda:你還是論述許可制如何能減少問題發生吧 11/09
→ mislanda:不過我想誰也說服不了誰 11/09


你要說只是表面功夫也罷
今天退一萬步言
就算是表面功夫
那有表面功夫跟沒有比起來
表面工夫是不是至少有一定的效果呢?
至少他要告訴大家我有做準備啊

況且今天集遊法所規定的
比如說糾察員的設立等
是對於安全維護有實質幫助的東西
除非他想偽造這樣的申請
(這當然有偽造文書的相關責任問題)
才會有所謂表面功夫的說法

建議你
要陳述現況制度問題前
至少先把現狀制度的內容看清楚
才能討論

還有
許可制是現況制度
做為想要改變制度的人
指出現狀制度的問題是你的責任
而不是要求人家如何去證明現在有什麼好處
..
何況我在前面幾天文章已經負責任的先告訴妳了我覺得現狀制度的好處
有興趣請爬文
覺得我說的有問題
再來討論吧

生科九九 王德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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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140.11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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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9 05:23: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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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bbs.ccns.ncku.edu.tw> �� From: 218.174.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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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 07:58:21 UTC
Permalink
如果真的從審核制 修改成報備制

雖然更能符合憲法的精神

但是基於國安考量 似乎問題也會不少

****
我舉個例好了

假設今天陳水扁 要出現在某個公開場合

某集團秘密籌劃嗆扁抗議行動 人數估計500人

才出發的前一刻才報備

警方根本來不及調動警力維護陳水扁的安全
****

後續的畫面就由大家自行想像了

可能和平理性 也可能暴力血腥

在現今藍綠惡鬥 意識形態如此壁壘分明的台灣

集會遊行用報備制

後果真的不堪想像




要改報備制 還是必須要有一些考量


例如

提早幾天報備才算合法集會 讓政府有充分時間準備維安工作

遊行方式 人數 訴求 時間 都要報備 以便使用適當的維安資源

一些敏感的區域基於國安考量不開放
(民進黨主張不可有管制區= =")

同一地不得有立場相反的兩組遊行
(民進黨主張可以 但是要用拒馬隔開 我是認為拒馬沒什麼作用= =")

主管機關可視情況 合理解散集會遊行
(民進黨主張 不可解散 那如果打起來怎麼辦= =")


看來看去好像跟現在的集會遊行法沒什麼差別 囧

還是各位靜坐的同學們

認為人民絕對有和平理性的自制能力嗎!?

所以不需要多加管制 直接開放到"毫無限制"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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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oma:補一下簽名 地科所 李仲弘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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